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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丰向张无忌传授一套太极剑法,一路剑法使完,竟无一人喝彩,各人尽皆诧异:"这等慢吞吞、软绵绵的剑法,如何用来对敌过招"。还以为是张真人有意放慢了招数,好让张无忌瞧个明白。只听张三丰问道:“孩儿,你瞧明白了没有”,无忌答道:“看清楚了”。张三丰道:“都记得了没有?”,张无忌答道:“已忘记了一小半”。张三丰道:“好,那也难为你了。你自己去想想吧 。”张无忌低头默想。过了一会,张三丰问道:“现下怎样了?”张无忌道:“已忘了一大半了。"周颠等人皆急:“刚学的剑法都忘了一大半,这可如何迎敌”。便请张三丰重新传授一遍,张三丰微笑再使出一路相同的剑法,张无忌沉思一会,睁开眼:“我已忘的干干净净”。众人皆惊唯张三丰独喜,随即张无忌拿剑迎敌,大胜。
现下我最希望自己是冯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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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个开心
【ZT】从法律角度看待穿短裙的女孩
1、周旺生(法理专家)说:女孩睡前将短裙脱掉是一种行为,女孩醒来发现短裙被盗是一个事件,无论是行为还是事件,都会引起穿短裙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
2、焦宏昌(宪法专家)说:中国的女孩既有穿短裙的自由也有不穿短裙的自由,既有穿这种短裙也有穿那种短裙的自由,既有过去穿而现在不穿也有过去不穿而现在穿的自由。
3、王铁崖(国际法专家)说:一个女孩即使穿着5件未付费的短裙从商场出来,公安机关也不能实施拘留,因为她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交官。
4、江平(民法专家)说:女孩可以当众抛弃对短裙的所有权,但不得以此侵害其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尤其对男性高血压患者更是如此。
5、巫昌祯(婚姻法专家)说:妻子出门穿短裙、回家穿长裙、睡觉穿羽绒裙,这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他们对三条裙子的所有权已有分割,则应当准予离婚。
6、陈兴良(刑法专家)说:女孩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将自己的短裙借与室友穿的,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7、张树义(行政法专家)说:女孩因在表演节目中故意将短裙长时间脱落,而被公安机关作出停止演出和责令穿一个月棉袄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棉袄的穿着。
8、王卫国(经济法专家)说:女孩弯腰拾钥匙时,因短裙的质量问题而致使短裙大面积开裂时,她既可以向专卖店也可以向生产厂家要求赔偿。
9、张晋藩(中法史专家)说:女孩在公共场所穿短裙的规定,在我国古代是罕见的,但是现在的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解释和规定,在我国古代的法律典籍都有有章可循的。
10、王保树(商法专家)说: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连续的脱裙子行为,就是商行为。 可以起商号,但应当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1、韩德培(国际私法专家)说:脱裙子应适用脱裙子行为地法,如果引起合同纠纷, 应当适用与脱裙子行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如果一方提起离婚请求,应当适用国籍法,但是法院可以以法院地法公共秩序保留为理由,排除适用。
12、李步云(法理学专家)说:女孩儿穿短裙,是以法治裙,还是以人治裙?我想还是应当以法治裙。虽然说目前的以人治裙现象还大量的存在,但至少我们是在“走向法治”。
13、邱兴隆(刑法学专家)说:当一个被判死刑的女孩儿身穿美丽的迷你短裙走上刑场的时候,从西方基督教教义的角度,我们是在对上帝所造不可剥夺之美的杀戮;从天赋人权的角度,我们是在侵犯该女孩儿的基本生命权和穿短裙权;从现代人权及人道主义的角度,我们是在国情的合法外衣下进行极不人道的非法行为。所以说,我们应该废除死刑。
14、张卫平(诉讼法专家)说:女孩儿穿超短裙致使高血压患者猝死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穿超短裙女孩儿就穿超短裙行为与患者猝死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15、苏力说:某地女性夏季有穿内裤招摇过市的风俗,政府以为这种现象有伤风化,引起犯罪,立法规定夏季女性不准穿内裤上街,而应穿裙子。法律施行后结果该地女性都穿短裙上街。这是法律规避的一种典型的现象,但这种现象恰恰体现了法律的效力,是法律得到尊重的表现。通过法律规避,国家法可以慢慢渗透、改造民间法。
16、梁彗星说:假如民法典禁止穿短裙,我个人认为宁愿不要民法典,保留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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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记住简析题的答题要求 观点正确 政治正确 必须是党的理解 不是你的理解 能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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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不是自己给自己定了个框框,我真是不想用“快乐”俩字,情感上实在接受不了。不是痛苦,已经是恐惧司考了。沈前几天发短信,问我今天通过率这么高有没把握过。我看到短信的时候就紧张了,怕了,我也不知道。各大辅导班已经大张旗鼓进入模考阶段,模考讲评和套题铺天盖地,我低头看看自己,离第一轮结束还有距离,气势就没了,人骤然渺小。看着身边的同学都开心奔走相告过了司考,一个人守着一个不过线的分数是很落寞的。我觉得,我接受不了。
2.读行政法的真题像喝白开水:一遍下来什么感觉都没有。不是那种法条陷进被忽略,就是段忒平淡的话,无关紧要的样子,捕捉不到考点,敏感度全然消失。法律关系在哪里?几个机关间有什么关系?一张破纸上面一个通知它对象特地不特定?另一张破纸的P字有没效力?我看不出来看不出来看不出来。以后别劝我考公务员了,我就说了,我不适合做朝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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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系列纯属为个人精神健康需要而设置。可读性不强,八卦性一般,内行黑话较多。
2.去年梅姐找了几个学长学姐给我们谈司考经验,其中有位学姐说,要把司考当做一件快乐的事,她就把“快乐司考”写在书封面上,来激励自己。这是名称由来。司考当然不快乐。司考很辛苦。
3.以上后半段为“但书”,作“本文”之相反解释。我今天才知道原来刑法从“编”开始算,可以算到“段”的!
4.看李建伟的民法讲座,讲到优先序位权的放弃和变更,有个小案例写顺序在后的丁因为丙的债权数额变更,不仅不会不利,还大有益处,李老师在括号里加了句“丁热泪盈眶地欢迎”,后面遇到类似情况时,又来个括号“丁再次热泪盈眶地欢迎”,我看着就笑了半天。发现自己的趣味的要求很低,可能读书有点傻了。
5.民法是博大精深的。所以我很讨厌它。看的时候繁琐点就算了,一做题,发现就只是凭感觉,没有解题的原理来分析;再要不然就是一段乱七八糟的法条在脑中纠缠。看了忘,忘了看,看看忘忘,忘忘看看。本人专业方向“民商”,民商学最差。
6.听刑法录音,老师说“让我们一起来经历这场变革”。以前听何老师的课,说过德国刑法的犯罪构成,最后一个要件是看行为人自身来看是否可以阻绝犯罪的成立,印象深刻,当时暗叹过德国佬的逻辑思维。今年张明楷就完全确立这种新体系了,从客观到主观,从行为的责任,原来的四大要件荡然无存。可怜我大学两年半,刑法最踏实。旧有的刑法信仰顷刻崩溃,正待慢慢重建……
7.谁能告诉我,为什么战争不算是意外事件?指南针法条这么说的……
8.有没人在做白皮书?我怎么觉得里面关于期间的起算点都是错的……不是都应该从次日开始起算的么?
9.东西太多,十分恐慌,大有看不完的危险。
10.今日进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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